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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投资信托规范“升级” 注重风险控制等

近日,全国社保基金会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这让规模上万亿的社保基金在信托领域的投资规范有了最新的“升级”。

社保基金投资信托规范
社保基金投资信托规范

对比2014年6月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可以发现,新一版的内容更注重在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同时对于风险控制也更为注重。

对比两个不同版本的文件内容可以发现,此前可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机构只有银行,但根据《暂行办法(修订版)》的规定,大型企业也具有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资格。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修订版)》明确,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的信用评级。

同一大型企业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这说明了社保基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加注重管理的灵活性。将原本的担保主体范围从银行扩充到了银行和大型企业。”北京某大型信托公司人士表示。

他分析称,当前由于银行队伍的扩大,许多民营银行的信用评级其实和大型企业相当、甚至还不如大型企业,他认为这样的调整使得信托公司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有了更大的灵活度和施展空间。

而在合作对象的筛选方面,虽然在信托公司的进入门槛上与此前要求一致,但社保基金同样给予了信托公司一定的项目推荐权,展现了一定的灵活度。

按照第一版的《暂行办法》规定,只有信托贷款项目入选了社保基金设立的股权部所建立的备选库之后,信托公司才有可能获得社保基金下属的股权部发出的合作邀请,进而成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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