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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吸引人才实施股权激励

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两部委称,此次调整和完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就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两大类。同时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非上市公司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据了解,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调整后,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同时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

“(政策调整后)将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通知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受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等7个条件的限制。

同时,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激励对象范围)、第5项(股权持有时间)或第6项(行权时间),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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