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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听取市场机构诉求 深交所造创业板信息披露体系

近日,深交所在广泛征求上市公司、市场机构以及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立足于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发布了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体系
创业板信息披露体系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实际出发,听取各方声音,把监管做深做透,一直是深交所努力的方向。此次指引的发布,是深交所打造立体化创业板信息披露体系的重要一步。

“创业板很多公司涉及新的领域。统一的、大而全的规则难以满足新领域的信息披露和监管需求。”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市场机构和投资者对这些新领域的行业信息披露有较强需求。为此,深交所吸纳各方意见,形成了创业板互联网营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这也是创业板的第八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有效吸纳相关上市公司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本次指引制定过程中,深交所通过多种形式向相关上市公司多次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修订、答复。其中,共有8家上市公司对指引的相关条款提出了22条意见和建议,涉及指引的整体格式和各具体条款。

目前,互联网营销行业对各项具体业务并无统一定义,这也导致了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对各项具体业务都有自己的理解。为了方便投资者理解各项具体业务,深交所在综合各上市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对各项具体业务的定义进行了汇总,采用了描述性定义的方式,将整理后的内容发送给了公司再次征求意见,获得了上市公司的一致认可。

在数据或流量获取方式和用户情况方面,有上市公司认为,营销企业主要提供传播服务,数据基本上来源于媒体终端,具体的明细数据统计可能存在困难。

深交所据此对指引中的相关表述直接明确为“公司自有和第三方数据或流量的占比情况”;对于用户数量及日均活跃用户数量,如果公司引用第三方统计数据,则披露数据来源即可。

在技术指标的披露方面,来自上市公司的意见认为,指引涉及的技术指标较多,维度也不同,如每秒报价笔数,每秒成交笔数、日均报价笔数、日均成交笔数,日均成交金额等,全部披露可能并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根据自身的业务类型,选择适应的指标进行披露。

对此,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技术指标的维度的确较多,上市公司可能并未涉及全部技术指标,因此接受了上市公司的建议。指引采用举例的方式,让上市公司自主选择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不同标准下的技术指标。

在指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上市公司表达了对于相关条款涉及行业的核心知识价值以及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后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担忧。对此,深交所在经过充分讨论后接受了上市公司在相关方面的建议。

考虑到合作媒体对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具有重要作用,对判断公司的价值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在未超出现有的信息披露体系的基础上,深交所对指引的条款进行了重新表述,仅要求披露单一交易金额超50%的平台名称和单一采购金额超过50%的媒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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