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委等八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充电设施管理(3)
(七)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统一标准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上海市地方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并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2012)的相关要求。
(八)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制订出台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进一步明确验收流程及其相关工作要求。
(九)充电设施设置场所需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清晰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为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
三、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管理
(十)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市级平台”),向社会发布公用充电设施信息,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接转等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通过合理方式接入充电设施市级平台。支持充电设施市级平台与全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平台实现平台对接、资源共享。根据长三角区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适时扩大充电设施市级平台覆盖范围。
(十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建设充电设施动态监测和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的基本数据应接入充电设施市级平台。
2、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其中,充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支持引入保险机制。
3、充电设施应支持公交卡、银联卡、移动支付等一种或多种充电收费第三方支付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企业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按要求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