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委等八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充电设施管理(2)
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到位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四)既有停车场(库)应根据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按照“安装条件统一规划预留、充电设施按需分期建设”原则,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建充电设施。
原则上,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交通枢纽和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10%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务楼宇、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5%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改造增建充电设施的加油站,到2020年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建交、直流桩)。各区(县)政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位内部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范围,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作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情况纳入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考核范围,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按《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服务区管理的处罚)相关规定处理。
公共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规范的充电设施,市路政局、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公共停车场(库)质量信誉考核和备案管理范围。
(五)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抓紧修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2)等工程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各类建筑物充电设施的配建要求,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标准和防火安全要求,规范建设相关各方在充电设施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为。
(六)需单独征地的充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申请政府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