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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并购会否涉及垄断 发改委关注并将研判

滴滴宣布收购优步中国之后,关于这一并购是否涉嫌垄断的讨论,成为大众关注话题。此前商务部的表态,或意味着要并购成功还得过申报关,但滴滴则回应说未达到申报标准。而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有关人士表示,关注并将研判这一并购成功后会否涉及价格垄断。

滴滴优步并购垄断
滴滴优步并购垄断

滴滴:并未达到申报标准

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称,截至8月2日,尚未收到交易申报。他还指出,“按规定,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随后,滴滴出行公关负责人叶耘回应道:“我们目前正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地沟通,但我们并未达到申报标准。”按照滴滴方面的解释,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而不用申报。

那么企业合并的相关申报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经营者集中”的其中一种情形就是“经营者合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则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当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有观点认为,根据滴滴此前公布的融资计划书,滴滴2015年平台交易额为347亿元,按照市场份额来说优步中国也应超过4亿元。如果从订单流水角度测算,仍可能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传商务部或将进行调查

不过,在此之前,58同城与赶集网合并,携程与艺龙、去哪儿合并,以及美团与大众点评合并,也曾引起过是否涉嫌垄断的争议,但最终都在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情况下顺利完成合并。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有一个、也是唯一一个未获通过的案例,那就是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羊城晚报记者还将此次收购,与去年滴滴快的合并时的相关情况进行对比:根据今年一季度的数据,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市场份额合计超九成,而2015年滴滴快的“在一起”时同样如此;滴滴快的联姻后几天,商务部也曾有类似回应,而滴滴和快的仍以“二者均未达到申报门槛”为由,说明并不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此事最终并没有新的进展。

有媒体的报道指出,多位法律和并购人士认为,商务部对滴滴、优步中国并购一事进行调查已是铁板钉钉。

事实上,即使不违反这一条款,同样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申报标准成关键

此次收购案还引起了国家发改委的关注。据新华社昨日的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有关人士表示:一旦滴滴并购优步中国成功,将具有很强的市场力量,至于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有何影响,会不会涉及价格垄断行为,发展改革委将持续关注并做进一步研判。

对于这些表态或传言,滴滴出行选择暂不回应。昨日,记者向滴滴了解是否收到商务部配合调查的相关通知、收购进度是否受到影响以及有无未通过申报的备选方案等,都暂未能得到回复。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表示,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关键点确实在于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而国务院反垄断机构也有权主动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中华全国工商联并购协会会长王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不管最后如何处理,这起并购带来的意义和影响巨大。它不仅联手突破了中国一个传统体制,同时有可能会带来监管的进步,甚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