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开证券经纪人操纵市场 被证监会“没一罚三”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本应自觉回避买卖股票,但原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却偏偏触及红线,操纵家人账户在公开荐股前抢先买入相关个股,最终被证监会实施了“没一罚三”的严厉处罚,不仅没收了452万元的违法所得,还被罚款1358万元。
朱炜明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担任国开证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持有证券经纪人证书,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他利用此前已经开好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31元。值得注意的是,“朱某荣”、“孙某英”、“张某英”三个账户的身份分别是朱炜明的父亲、母亲和祖母(下称“朱氏账户组”)。
不仅如此,朱炜明还在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北京君正”、“富奥股份”、“天原集团”、“上海物贸”、“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254元。以上事实,有朱氏账户组相关资料、资金转账记录、相关交易数据、上海电视台财经频道提供的相关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朱炜明控制朱氏账户组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只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构成《证券法》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中,证监会所追究的是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任,是通过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的系列行为构成的,而并非仅就其中的公开荐股行为追责。
因此,证监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买卖股票所得4087477元,并处以12262431元罚款;没收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违法所得439254元,并处以1317763元罚款。合计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4526731元,罚款13580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