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复函称:批准山东恒源石化使用进口原油
记者11日从发改委获悉,发改委复函称,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50万吨/年。
复函指出,恒源石化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100万吨/年、30万吨/年炼油装置各1套;淘汰广东华穗石化有限公司120万吨/年、30万吨/年炼油装置各1套。使用进口原油后,恒源石化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复函要求,恒源石化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具体进口事宜由恒源石化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