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设定八大禁区
6月22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已经于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试点业务,防范业务风险。
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设定八大禁区
1.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
2.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包括产品主要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等情形。
3.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
4.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
5.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
6.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7.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
8.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建立完整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框架,提高公司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产品业务“去杠杆、防风险”要求。
其次,可以加强公司产品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公司产品业务核心竞争。
第三,有助于形成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产品业务管理模式,以规范业务运作机制。
第四,有利于建立健全产品业务的监管和监测体系,便于及时、全面掌握产品情况,提高监管和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现行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框架主要是依据2013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而定,本次保监会发布的最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的相关规范。
按照《通知》要求,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需在2016年8月31日前,对已发行产品完成清理规范,并将清理规范情况上报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