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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史上最严借壳规定出台 灰色利益链全部斩断(2)

实际控制人不得擅定

除资产标准外,借壳另一认定标准——对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也在拟修订的《办法》中得以补全,仅凭原实际控制人参与配套募资、股权过于分散而自我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变”或“无实际控制人”的手法将失效

拟修订的《办法》明确了对实际控制权的实质认定:即“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以三变科技为例,公司2016年1月发布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形式收购地铁互联网场景运营商——南方银谷100%股权,资产预估值28亿元。而截至2014年末,三变科技资产总额为13亿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三门县政府,交易完成后,三变科技的控股股东也发生变更。

然而三变科技在公告中强调,在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权比例较为分散;持股比例前三名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互相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均无法保证在公司董事会占据多数席位、不能单独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决策、单独支配公司行为。因此,公司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这一表态立刻遭到深交所问询,5月31日,公司修改方案,“改口”承认重组会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卢旭日。

除此之外,在证监会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下称《问答》)中,监管层还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情况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即“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所列示的情况,在以往案例中已多次出现,其中,综艺股份收购中星技术一案就颇为典型。

3月底,综艺股份宣布,拟作价101亿元收购中星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1亿元。而就在方案公布前不久,综艺股份实际控制人昝圣达控制的企业圣达投资突然受让了中星技术33%的股权,在重组前对标的资产进行入股,加上昝圣达还将出资5亿元参与配套募资的认购。此次交易后,昝圣达仍是综艺股份实际控制人,使得此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但根据证监会的上述《问答》,则昝圣达以中星技术33%股权及参与配套募资所获上市公司新增股权,将在综艺股份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中被剔除。

取消配套募资遏制套利

此次拟修订的《办法》中,不仅对借壳上市认定趋严,在与借壳有关的套利上也做出规则调整,使得原本赢家通吃的利益链就此被斩断

去年以来,作为上市公司重组运作中核心部分的配套融资,因其确定的“暴利性”,成为各路资源方与资本方形成或明或暗“利益联盟”的天然平台。局内人低价参与配套融资、以股权为纽带在资产证券化中实现利益共享。“现在二级市场买卖挣的都是辛苦钱,公开询价的定增也赚不到多少,只有锁价的重组配套融资堪称”躺着挣钱“。不过,好项目通常都会抢破头的,除了被”自家人“锁定,外人跟投的不仅要有钱更得有”门路“。”一位私募人士毫不讳言:这是一场“局内人”的游戏,高度封闭,闲人免进。

对此,拟修订的《办法》明确,进一步遏制借壳的套利空间,为遏制收购人及其关联人在借壳的同时获取高额融资牟利,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拟修订的《办法》取消了借壳的配套募资。

同时,对于非借壳上市的重组,监管层也意在收紧额度。《问答》中提及,在《<;;>;;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这意味着,突击入股标的资产,将直接缩减配套募资的额度,该规定将降低相关方临时引入重要股东的意愿,堵死以突击入股扩充标的资产规模的运作路径。

此外,《问答》还要求,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有投行人士分析,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是最常见的配套募资方向,现在明令禁止,将使得采用并购贷款作为过桥资金的方式不再可行,自身缺乏资金的交易双方需要考虑新的资金流转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限制原实际控制人在引入借壳方后一走了之。此次拟修订的《办法》还提出,“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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