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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银行间债市对外开放 合规机构发行投资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银行间债市对外开放
银行间债市对外开放

在备案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拟投资规模等信息。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3号(以下简称《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可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该负责人还表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资金如需汇出,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资金的汇入汇出以及购汇、结汇等操作流程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记者日前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外汇管理,外汇局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通知要求,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起九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同时,将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加大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跨境人民币资金大额异常流动的日常监测。

央行上海总部27日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指出,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实施细则,填写投资备案表并通过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提交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完成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即可按规定办理相关开户、联网手续。

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不需重新备案,原获批额度自动过渡为该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拟投资规模。为保证境外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相关信息,需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