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迪传媒等三家公司被指触犯信披三宗罪
赛迪传媒: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5年9月24日,赛迪传媒(现名南华生物)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赛迪传媒存在如下违法事实:首先,公司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2007年5月,经原铁道部授权,赛迪传媒主办刊物《和谐之旅》杂志获准在动车组列车上免费摆放。2012年11月29日,中国广告协会铁路分会发布《全国铁路旅客列车杂志摆放权联合招商公告》发布,摆放权由免费上车方式变更为全国统一招标方式,使赛迪传媒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和谐之旅》原授权文件虽未被明文废止,但存在不参与招标就不能在列车上继续摆放的可能性,且无论中标与否,该事件都将对赛迪传媒铁道媒体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赛迪传媒应当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但赛迪传媒直至决定退出参与招标后才披露上述事项。
其次,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且存在虚假记载。2012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当日,赛迪传媒董事会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并安排善后事宜,其铁道媒体业务停顿已基本确定。但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赛迪传媒仍仅披露因摆放权的统一招标导致“铁道媒体业务未来发展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而未披露董事会已决定退出参与招标的事实,其所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同时,该年度报告还存在未充分披露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事项对商誉资产的影响、未计提商誉减值的理由及判断依据等内容。赛迪传媒2012年年度报告对摆放权招标事项及其影响的披露不实。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南华生物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律师服务模式为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代理费在胜诉获赔时依据合同约定,从赔偿额中按比例收取,投资者事前无需支付,如未获赔,则无需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索赔条件拟定为:首先,在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17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2013年1月1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其次,在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10月27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2013年10月2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表示,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记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将寄送相关委托材料,之后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大有能源:涉嫌欺诈发行与财报信披违规
2013年10月24日,大有能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10月17日,大有能源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首先,大有能源2012年2月20日发布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涉嫌欺诈发行;其二,大有能源2013年半年报涉嫌信披违规,未披露“2013年1月1日起,天峻义海已不能独立对外销售煤炭”事项。针对此,中国证监会对大有能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360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至30万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大有能源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拟定为:在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23日期间买入大有能源股票,且在2013年10月24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北大荒:虚增利润受罚
2013年11月8日,北大荒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6月23日,北大荒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因2011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证监会拟对公司和时任公司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中称,经查实,北大荒之全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虚增2011年利润1600.58万元,通过水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5124.58万元。直至2013年4月22日发布《资产减值相关公告》时才披露。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北大荒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北大荒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拟定为:在2012年4月27日至2013年4月21日期间买入北大荒股票,且在2013年4月22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