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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6s广告涉虚假宣传 移动终端公司成被告

iPhone6s广告涉虚假宣传:苹果iPhone6s的广告语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原告认为“唯一的不同,是处处都不同”这样的绝对性用语,已经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并对他的购买形成误导。但也有专家认为,如果广告不是对产品性能的过分、不合理夸张,应该是允许的。

iPhone6s广告涉虚假宣传
iPhone6s广告涉虚假宣传

“唯一的不同,是处处都不同。”

刚刚上市两个月的iPhone6s的这句广告语,让不少果粉们备受触动,但却让广东律师何干林觉得大为不妥。

“从iPhone4以后,我就觉得苹果手机的变化不大,也一直没有更换手机。看到iPhone6s的这句广告语之后,我以为这款机型应该不会很普通,会跟之前的产品大不相同,就买了一台。”何干林对法治周末说,但手机到货后却发现,iPhone6s的使用体验跟心理预期差别太大。

何干林甚至觉得这款手机自己使用得很不爽,手机不仅跟之前的iPhone系列没有太大差别,而且从今年10月13日拿到手机至今,他的iPhone6s已经死机两次。

在这种情况下,何干林先是一纸诉状把其购机的商家——苹果公司在广州的销售代理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终端公司)告上了法庭,诉由是虚假宣传,然后又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追加为被告。

“我是在11月6日起诉的中移动终端公司,案件已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立案。11月19日已把追加苹果公司为被告的申请提交给法院。”何干林告诉记者。

苹果公司被诉虚假宣传

何干林表示,他之所以最开始起诉中移动终端公司,是因为他是在这个公司的网站上看到了iPhone6s的广告,而且特别是看到“处处都不同”,当即下了购买的决定。

“我最初以为这是中移动终端公司做的广告,所以把它定为了被告。起诉之后发现,手机的盒子上也有这个广告,才发现这是苹果公司的广告,所以就把苹果公司追加了被告,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何干林说,因为苹果公司是这个广告的广告主,而中移动终端公司是广告发布者。

之所以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中移动终端公司和苹果公司,何干林有两条理由:第一,他认为广告语中所涉的iPhone6s并未指明对比对象是iPhone系列手机还是其他手机,属于指定对象不明确;第二,即便是将iPhone6s与之前的iPhone手机相比,虽然iPhone6s在系统软件和硬件上进行了部分升级,但也并非“处处都不同”。

“比如,从外观而言,iPhone6s与iPhone6基本没有差异,而从技术参数上来看,如显示屏、尺寸、电源电池等,iPhone6s与之前的手机也存在诸多相同点。”何干林举例说。

在何干林看来,被告的两家公司是为了加大销量而不惜做虚假宣传。他请求法院根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处被告按手机价格的三倍对他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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