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条例修订稿征意见 明确缴存比例上限12%
将来,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权益;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主住房物业费。而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稿。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在此次《条例》的修订中,专家就曾建议,扩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
昨天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此外,扩大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将租房、物业费等纳入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是社会上比较强烈的呼声。昨天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也拟纳入这项建议,将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以及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也纳入了提取范围。
四情形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
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例》明确,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职工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送审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作出规范,除送审稿规定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送审稿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而在促进资金保值增值方面,规定在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