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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开席 政策瓶颈亟待打破(2)

不良资产证券化突破可能性大

普华永道金融机构服务部合伙人姜昆此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我国刚性兑付尚未打破,隐性存在的刚性兑付完全将风险和收益切割给投资者,为了保护投资者流动性进行结构性融资设计是有效途径。在此背景下,银行通过将不良资产打包,不良资产寻找政策性突破可能性加大。在产品开放初期,监管部门需对现金流和资产打包,以及对产品结构进行设计,促进商业银行逐步化解不良贷款,同时丰富投资者产品投资的使用范围。

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路径,中诚信国际结构融资部总经理李燕表示,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看,我国发行的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为信托结构。具体而言,SPV的结构全部采用的是信托专项计划。发起机构通过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将基础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并发行基础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

她进一步介绍,采用的信用增级机制包括,优先/次级分层、流动性储备账户、超额抵押、流动性支持。产品分层方面比较简单,仅有优先和次级两档。

在流动性上,李燕介绍,由于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风险较大,因此已发行的不良贷款支持证券中,除“建元”一单次级档证券由信达公司持有外,其他次级档证券全部由发起人自留。

政策瓶颈亟待打破

面对银行不良资产的不断攀升,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提上日程,丰富了资本市场的投资对象,也提供了不良资产的处理渠道。

杨驰建议,在目前四大AMC处置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呼吁实现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准入,更多民间资本加入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不良资产是一笔富矿,富含的利润不容小视,处理得好是一笔可观的利润来源。

尽管市场对于不断膨胀中的不良资产“蛋糕”垂涎已久,但在操作层面,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全国广泛推开仍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受到政策限制。2012年,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了规范,并批准成立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当地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业务。但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其他直接出售方式来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

从法律环境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众多交易主体,交易结构复杂,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其运作。然而,目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仍然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甚至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行形成了一定冲突。

此外,不良贷款的估值难度也很大。“与正常类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每笔不良贷款的处置回收情况很不一样,影响因素也是多而复杂,导致未来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李燕表示,我国不良贷款以担保类为主,担保方式多样,国际上成熟的评级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不良贷款估值难度很大。此外,由于不良贷款本身就是违约贷款,信用风险评估的考察重点为回收价值评估,这对评级公司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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