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假货告淘宝得去杭州 淘宝服务协议是否有效(3)
终审:南海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今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未能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客户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管辖协议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该《解释》第二十条还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上述规定佛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南海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案件由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