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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大修” 拟设“后悔权”

保险法修改草案首次提到:

保险法再次大修
保险法再次大修

1.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

2.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

3.定义保险交易场所

随着“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逐渐转变,保险市场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化改革、“偿二代”纷至沓来。为了与保险市场的快速转变相适应,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迎来了“大修”。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

“这次的修改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修改的内容主要着重在监管方面,与"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一方面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开,而是加强了后端管理。”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伟群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放开前端

“简政放权”是近几年保监会屡屡提到的四个字,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屡屡体现出监管机构的“放权”。

其中,在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年金业务和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拓宽早已在业内开展,保险法此次将内容加入也是为了“跟上步伐”,在保险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这些事项。

而在释放保险资本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有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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