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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明确四项准入标准 多家民企表达设立意向(3)

对于业界关心的民营银行准入条件问题,尚福林归纳为四个方面的基本标准:一是资本标准,明确为自有民营资金;二是股东标准,明确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个人声望;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三是银行标准,有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风控体系、信息科技架构等;四是机制标准,明确为五有,包括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等。《指导意见》对于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还做出了具体要求。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

审批时限缩短2个月

《指导意见》表示,为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透明度,银监会拟作几项工作安排:一是组织各省市银监局启动申设前的辅导工作;二是建立限时审批制度;三是下放审批权限。

尚福林介绍,为提高民营银行申设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银监会将推行限时审批承诺,建立申设审批管理台账。对于依法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比现有法定“6个月”的批筹时限缩减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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