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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巨头跨界强攻电影业背后:信息产业大整合(2)

信息产业大整合是促成互联网企业跨界的主因

与美国在90年代大力促成信息业变革的初衷相似,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由信息效率决定一切的阶段。信息产业自身通过扩大规模效应来提高资源配置能力,淘汰过剩产能是大势所趋。

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有四项政策是促成信息产业加快整合步伐的直接原因。

2013年1月,工信部联合总共12个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电子信息业到2015年,应该形成5-8家年销售收入过10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BAT三家目前均未达到,但差距不大),努力培育销售收入过5000亿元的大企业。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这是国务院第一次公开以“信息消费”的概念来理解信息产业的市场化特征,并同时细化了“全面推进三网融合”的方法步骤,强调了信息产业整合的国家战略意义。

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推进大型传媒集团的特殊管理股试点,是2014年的重点工作。这样的举措代表着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同股同权的中国,有可能会从传媒领域采取同股不同权的方式吸纳民间资本。

2014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针对一些企业并购中的细节问题重申了国家政策调整的方向,并提出应该对民营资本进一步放宽在各个领域的准入要求,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经营。

在政策的持续推动下,各种民营资本在信息产业内尽可能的跑马圈地,以互联网企业为主角的并购风潮迅速兴起。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2013年,中国市场广义互联网领域(同等于信息产业领域)的并购金额比前一年增加了接近三倍。2014年,这个数字又进一步跃升到了200亿美元以上,在整个中国的并购市场中从原本微乎其微的占比提升到了19%之多。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数字只是按照被并购方进行的分类,还不包括这些企业在其他领域的拓展。

虽然互联网企业以敏锐的嗅觉迅速拥抱了新一轮的政策红利,但是它们目前可以自由扩展的空间其实并不大,这些以民营资本为主的互联网企业,手脚依然在被政策细节的不明晰所捆缚。

政策继续放开前,先占领电影业是互联网资本的唯一选择

在电信和广播电视的基础通信领域,对民营资本的准入放松仍然处于雷声大于雨点的阶段,去年4月一度掀起舆论风潮的阿里巴巴参股华数传媒,虽然已经被证监会审核通过,但至今还未完成,对其他互联网企业的指导性意义尚不清晰。

至于电视以及广播的频道资源,曾在2003年后放开过一个小小的缺口。这个缺口催生出了浙江影视集团,其资产中包含浙江影视频道的经营权,成立时民营企业浙江广厦曾占股达到49%(后被国资收回)。同时还诞生过民营资本合计占股60%的贵州金天地广告,其承包了贵阳几个主要频道除新闻外的内容经营权。还有内蒙古卫视、青海卫视、旅游卫视以及南京电视台,在那个阶段都尝试过不同形式的改革。但是这样的缺口,因为政府意识形态的调整,在2005年被新的保守性政策所取代,至今仍未有再次放开的迹象。

那么在整个信息产业中还剩下什么,互联网企业能够相对自由参与的还有什么呢?显而易见,这些企业共同想到了“内容”。

内容产业在有些国家被称之为“版权产业”,泛指所有经营知识版权的领域,在国内基本上是以“文化产业”来概括。与互联网企业原本所提供的工具性服务不同,所有归口于文化产业的内容型服务,在法制层面的产权定义更完善,政策方面的产权保护意识也相对清晰。而在这些内容型产品中,电影业虽然市场化周期并不长,却对民营资本最开放。

在上篇中我们曾提到过,早在2003年政府就已经允许民营资本在电影业拥有控股地位,并且这种对民营资本的肯定贯彻于整个行业的大部分环节,而不仅仅只是在某个局部。电影业之外的其他内容领域,除了对网络平台较为依赖的游戏和数字出版之外,如图书报刊、电视剧、综艺节目等等,均受制于发行渠道和播控平台的约束,政策方面的准入放松其实严重滞后于电影业。

那么,综上所述,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来自于互联网企业的民营资本,会在2014年集体汇集于电影业这个只有几百亿的市场。三大互联网企业中阿里和百度之所以会在电影市场的动作更加频繁,是因为另一个以娱乐为主的内容行业、规模在2014年达到1108亿的网游市场中,40%是被腾讯所掌控,垄断地位难以撼动。游戏与电影的关系也明显比其他两家的主营业务要更为紧密,逼迫阿里和百度只能加紧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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