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上缴红利比例提至10%
16日从财政部获悉,从2014年起,中央文化企业向国家上缴红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提至10%。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都要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从今年,中央文化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为10%。
此外,中央文化企业还要向国家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股股利、利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利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财政部在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提高比例后,烟草类央企上缴红利比例为25%;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上缴2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上缴15%;军工、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和2012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上缴10%;中储粮、中储棉等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