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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单挑”证监会 内幕交易认定成焦点(2)

交易策略还是内幕交易?

对于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成为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性问题。其争议核心在于该交易行为是否基于既定交易策略。

杨剑波委托律师表示,光大证券当天上午在A股市场发生了72.7亿元交易,故需要在其他市场和产品交易当中进行操作,以对冲当天上午买入行为所产生的风险。这一操作是按照光大证券自营业务中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的策略实施。

对此,证监会出庭代表回应称,交易策略不能对抗法律法规。杨剑波的行为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中性策略是一种交易策略,而任何交易策略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

据杨剑波律师称,光大证券8月16日下午进行的对冲行为的依据是光大证券管理制度。“该制度2013年7月份进行了新的修订,对于中性策略交易及对冲交易办法进行了规定。”

有光大证券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上述中性策略风险很高,风控很差。“出问题是迟早的事。”该人士对杨剑波的专业经验也表示质疑,并认为其在业务中的表现风格较为激进。

不过,在杨剑波看来,当天下午的卖出行为是以控制风险的不确定性为目的。“8·16事件”作为突发事件,光大证券预案已经考虑到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故在光大证券制度安排中决定了部门按照制度安排实施。

对此,证监会表示,杨剑波合法避险的方式,应该是将当天上午突发事件的发生具体原因在告知公众后,让社会以及本人都处于平等信息知情地位后再进行操作。但杨剑波并没有如此,反而是利用只有他自己知道信息优势,在当天下午进行其所称的紧急避险行为。

刘俊海认为,内幕信息的核心在于利用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而从事相关交易,从而牟利,并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内幕消息的界定中包含了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伤害,并扰乱了资本市场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在“8·16事件”中,光大证券制造了市场的极端风险,作为这一风险的制造人,是应该告知市场的。这的确不同于传统的“内幕消息”。

目前庭审已经结束,争议仍在继续。杨剑波在昨日庭审结束后对媒体称:“据我掌握的信息,(8月16日下午)1点15分,公司就把披露的草稿交给了上海证监局,从1点15分到2点22分左右,耽搁的时间都是由于监管机构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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