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 消费 正文

存折在手钱被转走 起诉银行索要550万元存款

我们常常都会说,将钱放在银行里面才是最安全的,其实你错了,并不是什么时候都会安全的。如今湖南一个男子经历了噩梦,因为将550万存进银行里面居然不见了,而且存折在手钱被转走,这是怎么回事呢?

存钱在银行安全吗
存钱在银行安全吗

按道理来说,将钱放在银行里面才是最安全的,毕竟也是我们放心的地方。只不过现在男子存钱被转走事件引发了关注,不少市民都表示不敢相信了,因为害怕自己的钱也被转走了,目前男子起诉银行了,究竟事件是怎么样的呢?来了解一下!

2006年8月,刘梦把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岳阳农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德胜分理处(以下简称德胜分理处)及第三人张政钦诉至岳阳市中级法院。据刘梦起诉称,2005年12月,他从别人处得知,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分行德胜分理处开展揽储业务,对大额存款的储户,可以给予较高的银行存款利息。当月14日,他在德胜分理处开立了一个个人银行储蓄帐户。

刘梦描述,德胜分理处给他出具了一本银行储蓄活期存折,存折上注明支取方式为凭折支取。同日,他通过现存和银行转帐的方式,在该存折上分三次存入550万元,德胜分理处在存折上打印了存款金额。但当他到德胜分理处支取该550万元存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

刘梦认为,他与被诉的银行形成了合法储蓄合同关系,但被告无理拒绝兑付,给他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他银行存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岳阳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为了支持其诉求,刘梦向法院提供了储蓄存款存折、张政钦和银行员工张玲的刑事裁判文书等。

被告岳阳农行答辩称,刘梦提起的存单纠纷案所涉及的相关业务为德胜分理处办理,该分理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其是上级管理机关,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被告德胜分理处回应,刘梦与张政钦之间是高利贷借贷关系,他到德胜分理处存款不过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张玲将刘梦的款项转给张政钦使用,并不违背刘梦的真实意思,且刘梦收取了张政钦高息,德胜分理处不承担侵权责任。德胜分理处认为,该案是集资诈骗的组成部分,出资人与用资人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国家利益,其是被侵害的对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梦的诉讼主张。

银行员工参与集资诈骗

记者注意到,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作为己方证据。刘梦说,上述的436号“刑事裁定书”拟证明,他的资金被转走,是因为被告与他人勾结串通违规操作的结果,没有被告违规操作,他的存款绝对安全。

而德胜分理处则表示,该“刑事裁定书”拟证明本案不是一般存单纠纷,也不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而是一宗集资诈骗案,其中被骗者是包括原告在内的出资人,而非银行。436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05年9月,张政钦为偿还银行贷款和向他人的借款,经人介绍认识了中国银行长沙市开发区星沙汽配城支行原副行长易伟(另案处理),称自己的企业马上会申请到贷款,请求易伟为其短期融资几千万元。

易伟答应帮张政钦联系借款,但要求支付每天5‰的高额利息,且资金要先存入银行,他只能向张政钦提供“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金额等信息,由张政钦自己到银行找熟人将钱取出。

436号“刑事裁定书”记载,张政钦表示同意,并找到了在办理银行业务中熟识的德胜路分理处营业员张玲。张政钦将上述情况告诉张玲,还将与易伟签订的借款协议拿给她看,央求张玲在无存折的情况下,凭“储户”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号帮忙将资金转出。张玲在张政钦的多次请求下,同时也希望张政钦在事成后借200万元给其丈夫,作建筑工程前期启动资金,便同意违规协助张政钦转款。

同时,易伟在长沙通过阎某联系了刘梦等人,并告知他们:存款到指定银行,不设密码,借款以15至20天为一个周期,承诺支付每天4‰的高额利息,如需延期,利息照付。借资期间,出资方保证不到银行查询或取款。

法院认定,张政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相引诱,通过中间人易伟向社会不特定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3153万元;张玲利用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帮助张政钦将被害人的巨额资金从银行转出供张政钦使用,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张政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另外,张玲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1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436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11月26日,湖南省高院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政钦有期徒刑15年、以集资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张玲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结果。

最高法作出的(2014)民申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刘梦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刘梦给出具体理由:二审判决认定他指定的用资人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而且湖南省高院作出的上述第436号“刑事裁定书”全文,也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审仅以刑事裁定予以认定,难以服人。

“刑事裁定书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事实描述,也无法从其他的事实认定和描述中推理出是刘梦指定了用资人,二审判决得出系刘梦指定用资人,认定事实错误。”刘梦再审申请还提出,谁占有资金,谁应当首先被推定是资金的“指定”者。资金从金融机构转到用资人手中,除非有出资人指定金融机构转款的证据,金融机构应当被认为是资金的处分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梦认为,德胜分理处员工违规操作、违法犯罪,将其款项转给张政钦的行为,足以认定是德胜分理处自行指定了张政钦为用资人。不过,最高法认为,刘梦通过中介人收取了60万元高额利差,刑事裁定采信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刘梦实际知道用资人并通过中间人将资金指定给用资人。张政钦是事实上的实际用资人,应承担5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刘梦收取的60万元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550万元从刘梦流向德胜分理处,又从德胜分理处流入张政钦,德胜分理处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4年11月15日,最高法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刘梦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刘梦的代理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5年8月,刘梦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当年9月9日,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受理。2017年12月,湖南省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2019年8月6日上午,刘梦的代理律师金忠向最高检递交了《民事抗诉复查申请书》等材料,提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