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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路线图出炉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最新消息

大家应该都知道破产倒闭是指企业或商店的,而且这不是包括个人的,想必这点好多人都非常清楚的。但是近日,有消息传出破产制度路线图出炉了,如今,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了。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

一旦企业破产了,就会导致负债累累,而且许多欠债者却无法偿还导致成为了老赖,不过,你知道吗?现在,个人破产制度路线图出炉了,根据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最新消息,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试点。

由于破产法此前只涉及企业,不包含个人,而被称为“半部破产法”,现在这一局面有望改变。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在即

《方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新的要求。《方案》显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同日,有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据介绍,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未正式列入。这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已经有很长时间,社会也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有较为强烈的期待。如果这一制度能够尽快落地,将可以有效完善我国破产制度,对推动企业破产退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退出将有积极作用。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金融机构审慎发展个人信贷消费业务,既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信贷安全,也有助于避免过度刺激消费者超前消费。

实际上,早在今年1月22日就有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畅通救济渠道。不过,也有人担心,个人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可以不用还债了呢?会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他表示,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清退僵尸企业

个人破产之外,企业破产退出机制也备受关注。《方案》提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市场竞争机制要求将不符合市场游戏规则的企业及时清出市场,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有退出才有活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晓晶认为,从绝对水平上看,国企债务负担依旧较重,占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的六成左右。如果我国能够通过破产重组处理好“僵尸企业”,大概能使企业部门杠杆率下降6个百分点左右。

不过,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来说,清理僵尸企业依然存在阻碍。“僵尸企业的一个特点就是有人给它输血,主要是政府在用银行的贷款给僵尸企业输血,所以僵尸企业和政府、银行是联系在一起的。”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湖南省社科院研究员萧毅敏介绍称,很多僵尸企业集中在钢铁、煤炭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但很多地方政府不让僵尸企业死,无非是为了解决当地就业和税收。

2018年底,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僵尸企业的存在,不仅浪费厂房、设备、土地等资源,其他资本也流动不起来,这本身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李锦说。

有进入有退出

同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孟玮介绍称,《方案》对有效破除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做了全面制度性安排。据介绍,市场主体退出分为两种,一种指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在经过登记机关核准后,丧失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从而退出市场;另一种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具体的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和注销、吊销,对退出市场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制。

徐阳光指出,市场退出与市场准入一样,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做了相应的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关键制度的缺失、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少有效衔接甚至存在冲突与矛盾之处。随着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逐渐完善,与此同时,退出机制的构建迫在眉睫。孟玮介绍称,当前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突出问题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比较高。导致退出主体比例偏低的,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市场化债转股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正在逐渐发挥效用。同日,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约2.4万亿元,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万亿元,资金到位率提升到41.5%,涉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200多家企业。其中,今年以来,市场化债转股新增签约金额约3900亿元,新增落地金额约38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