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获赔4万 被解聘后还有绩效奖金吗?
其实在工作上,很多人都是又不一样的问题,比如最重要的就是工资以及休假问题了。然而近日,有一个公司副总裁被解聘了,但是由于自己有九天的年假未休就已经被解聘了,最后这个副总裁将公司起诉维权了!
年假未休就被解聘了,真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赔偿吗?其实很多人都表示不知情的,因为我们都没有接触到这个问题。但是,现在就有一个人年假未休获赔4万了,大师被解聘之后还会有绩效奖金吗?来了解一下!
2016年,顺德人阿才被当地一家大型的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副总裁,月薪标准为50000元/月。同年的2月29日,阿才入职该公司。记者从顺德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了解到,作为该公司的副总裁,阿才不仅月薪丰厚,还享有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该奖金标准上限为36万元/年,并且公司也为阿才购买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
根据该公司和阿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然而入职后的第二年,阿才逐渐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和理念不同与该公司产生了矛盾。2017年10月28日,阿才收到公司给他的一纸通知,上面称阿才的副总裁职务被解除。11月14日,该公司董事会正式通过表决,同意解聘阿才的副总裁职务。
被炒掉的阿才和该公司年度绩效奖金问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且阿才想起,他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时间,还有国家法定的年假未休,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还没给的年假赔偿金和个人绩效奖金。由于对仲裁的结果未达成一致,阿才将原来的东家告上了顺德法院。
记者了解到,当年度阿才被解聘后,是否还应享有年度绩效奖金的问题,也成为争辩的焦点。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阿才和原任职的塑料公司,已就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作出了书面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记者了解到,阿才和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只对年度考核期间在职的员工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期间已离职的员工不予考核和发放奖金”。不过对该条款的解释,顺德法院从维护平等权利的角度出发,指出应解释为“基于员工原因,而导致在考核期间员工已离职”的情况下,才能不予考核和发放奖金。
“在这起案件中,是公司向阿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即阿才的离职原因是公司导致。”顺德法院法官因此判定,公司应支付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给阿才。
鉴于公司未能针对阿才是否达到绩效奖金发放标准进行举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顺德法院依据此前公司与阿才约定的绩效考核奖金计算标准,认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017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为178800元(360000元÷12个月×10个月×0.596)。
另外,就该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经济补偿金方面,因为阿才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0元/月,已高于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月的三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月的三倍认定。最终,按照阿才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33594元(16797元×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