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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度C诉光明牛奶 疑因包装盒标准侵权引发争议

你还记的85度C吗?其实,如今85度C影响力也是很大的,但是远远不够光明牛奶企业,毕竟现在光明牛奶已经接近有70多年的历史了。不过近日,消息指出85度C诉光明牛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光明牛奶侵权不成立
光明牛奶侵权不成立

一个是上海乳品企业,一个是知名企业面包连锁店,两个点经营的范围完全不一样,但是现在85度C诉光明牛奶了,会不会有点搞笑呢?据悉,85度C起诉是因为包装盒标准侵权,但是光明回应称那是巴氏杀菌温度!

美食达人公司于2003年创立85度C品牌,先后取得了四个“85℃”的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其多年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另一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辩称:其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易买得公司则表示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装的牛奶产品:即使光明公司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其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美食达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光明公司不服,于是再次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85℃”是温度还是商标?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可以认定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会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在宣判后做了详细解读:“就本案而言,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85℃具有显著区别。”何渊说,这种设计客观上增强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性,同时也限制了其权利范围。也就是说,当85℃被当作温度来表示时,商标保护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