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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房人反悔 拒执罪卖房人被判处一年半

房价上涨卖房人反悔是常见的事。对于这种失信行为,法律将予以严惩。近日,通州法院就以拒执罪,判处失信悔约还擅自抵押房屋的卖房人有期徒刑一年半。

中介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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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王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公司,选定位于通州区的某套房屋,经过与房主李某的代理人卢女士面谈,以160余万元的价格购得房屋,同时约定李某要给王女士足够的置换周期。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王女士将10万元定金交给李某并很快进行了网签。

不过,就在王女士急着筹集资金时,从中介公司传来了坏消息。李某发现二手房市场价格一天一变,十几天过去房价就上涨了十几万,于是李某和卢女士不再配合房屋中介的工作,并提出再增加几十万房款的要求。

王女士将李某起诉至通州法院,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违约,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在一定期间内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名下。

王女士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发现李某已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一家信托公司。尽管法院查封了房屋,但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导致法院无法将房屋强制过户到王女士名下。期间,王女士还想再联系李某解决问题,但李某不再接听电话,法院到李某居住地也无法找到李某。

王女士忍无可忍,向通州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收案后,经多次联系,李某才来到法院接受讯问,在讯问中,李某不承认拒执的事实,并表示如果王女士付完全部购房款,就将房屋解除抵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法律,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和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另外,王女士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女士已提起撤销房屋抵押权的诉讼。法院一审认为,信托公司未尽到全面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善意抵押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判决李某与信托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该抵押权纠纷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