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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闹事冲击值机柜台? 这些行为将被限制乘坐民航

4月18日,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简称“民航局”)发布会上,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颜明池对《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做了解读。

有不良行为限乘民航
有不良行为限乘民航

据了解,《意见》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民航局、中央精神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七个部门参加,已于3月2日对外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颜明池介绍,《意见》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对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员范围、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名单的移除、权利救济和相关宣传等事项都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对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9种行为的旅客采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措施:一是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二是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三是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四是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

五是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六是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七是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八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九是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颜明池介绍称,《意见》从三个方面高度重视保护民航旅客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意见》将实施上述九种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作为限制对象。

颜明池表示,名单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公示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被纳入限制乘机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在名单执行后还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起复核。

二是明确了移除机制和有效期。限制期限明确限定为一年,即自被列入限制名单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一年期满自动移除。

三是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指导。《意见》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依法处理因执行限制乘机名单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明确审理标准,公正司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记者问答环节,颜明池对媒体表示,此次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此前航协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不同,一是针对的情形不完全相同,包括旅客在机场和航空器内实施,并且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九种情形。二是两者的强制力不同,各航空公司有义务按照该规定限制特定的严重失信人在特定期限内乘坐飞机。目前来看两者是独立并行的系统。

此外,颜明池还表示,曾经被限制的当事人在一年限制期满后,再次因特定行为被列入该名单的,不会再加重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