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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鸿丰医药代购网售假药 主犯判10年罚350万

王永刚与其妹夫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建立“香港鸿丰医药代购网”等,并在淘宝上开设多家网店,用以销售境外生产的药品。林某负责将药品运至国内,王永刚负责在网上销售,所销售药品统一由王海亮在深圳负责储存保管、收发、邮寄。截至案发,王永刚销售假药共计190万余元。

鸿丰医药代购网售假药
鸿丰医药代购网售假药

今天上午,王永刚等七人一审因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刑,王永刚和王海亮不服上诉。《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江苏淮安中院3月15日终审维持原判,王永刚因销售假药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王海亮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

案情:多人在淘宝上卖进口假药

2010年,王永刚与其妹夫林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建立了“香港鸿丰医药代购网”,用以销售境外生产的药品。其中林某负责将药品运至国内,王永刚负责在网上销售,所销售药品统一由王海亮在深圳负责储存保管、收发、邮寄。

2013年下半年起,为增加销量,王永刚相继使用多人身份证注册开办了十余个淘宝网店,并雇用张某、邵某及史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相应淘宝网店的管理和销售工作,从刘某开设的“华侨实业”、周某开设的“香港鸿伟代购骨节灵灵”等淘宝网店购进“公牛”牌系列等境外生产的药品,将所购买的药品图片、链接放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但该批境外药品并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截至案发,王永刚销售上述药品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90万余元。

法院查明,王永刚从刘某处购买药品价值9万余元,从周某处购买药品价值6万余元。欧阳某因帮助周某销售药品,同样被检方提起公诉。经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永刚、刘某和周某所购买、销售的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另外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海亮犯罪所得5000元。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犯罪所得4.5万元。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配合公安机关退缴犯罪所得3万元,被告人王永刚协助公安机关扣押赃款2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邵某各退赃款1万元。

被告人王永刚犯罪事实

从2013年下半年起,王永刚相继使用多人身份证注册开办了“香港鸿丰医药”、“香港百宝园商行”、“香港好品正货行”等十余个淘宝网店,并雇用被告人张某、邵某及史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相应淘宝网店的管理和销售工作,从被告人刘某开设的“华侨实业”、被告人周某开设的“香港鸿伟代购骨节灵灵”等淘宝网店购进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公牛”牌系列等境外生产的药品,将所购买的药品图片、链接放在上述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王永刚销售上述药品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90万余元。经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永刚销售的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至6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自己从其他淘宝网店购买的“公牛”牌系列等境外生产的药品,均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仍将这些药品在其开办的“香港南联骨节灵”、“骨戒灵灵灵灵”等淘宝网店内进行销售。

截至案发,周某销售上述药品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4万余元,其中销售给被告人王永刚6万余元;销售给江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5万余元;销售给黄某(另案处理)人民币2万余元。经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周某销售的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自己从其他淘宝网店购买的“公牛”牌系列等境外生产的药品均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仍将这些药品在其开办的“华侨实业”等淘宝网店进行销售。

截至案发,刘某销售上述药品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其中销售给被告人王永刚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销售给伍某、丁某(均另案处理)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经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销售的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王海亮的犯罪事实

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王海亮在明知被告人王永刚用于销售的境外生产的药品均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及补贴,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快递站点,负责王永刚所销售药品的存储、收发和邮寄工作,帮助王永刚销售药品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90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永刚用于销售的“公牛”牌系列境外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和提成,仍受雇于王永刚,通过“香港鸿丰医药”淘宝店销售上述药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3万余元。

被告人邵某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邵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永刚用于销售的“公牛”牌系列境外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和提成,仍受雇于王永刚,通过“香港好品正货行”及“香港伟鸿代购”淘宝店销售上述药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万余元。

被告人欧阳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初至6月,被告人欧阳某在明知被告人周某销售的“公牛”牌系列境外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为学习网络销售境外药品的方法和流程,帮助周某从事淘宝网店客服以及打包、发货等工作,在此期间,周某销售上述药品的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

主犯一审判10年罚350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永刚、王海亮以及周某等人明知是未获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王永刚、王海亮属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张某、邵某属情节严重。

王永刚、王海亮、张某、邵某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永刚为主犯;王海亮、张某、邵某为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

周某归案后协助抓获同案犯欧阳某,系立功,依法减轻处罚。

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王永刚、周某、刘某、张某、邵某均有主动退缴犯罪所得的行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邵某、欧阳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结合所在社区调查意见,决定对该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永刚等七名被告人均犯销售假药罪,其中判处王永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5万;判处王海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判处欧阳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张某、邵某和欧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永刚和王海亮对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王永刚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药品没有国家批文但实为真药,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罚金刑过重。

王海亮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涉案金额认定有误,一审量刑偏重。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淮安中院终审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