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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北京新时代传销团伙获刑 利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

12月13日讯,近年来,传销呈现低龄化趋势,90后甚至成为传销主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判决:今年6月,马某等8名传销团队成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九零后传销团伙获刑
九零后传销团伙获刑

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期。该团队中包括组织者在内的8名成员中,5名成员为90后,另3名成员比90后略大。

90后团队都江堰传销近三年

2013年以来,马某等8名传销成员作为“北京新时代”的“临夏团队”,在都江堰市内不断组织发起非法传销活动。

在该传销组织中,马某、马达某某被称为“背包大经理”,负责新发展成员所缴纳欠款的收钱以及传达“老总”指示,是都江堰市传销团队的组织和管理者。刘某某2013年加入该团队,拘留前作为团队“大经理”,负责团队成员学习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马吾某某等5人分别为传销组织的“正代”和“副代”,负责组织传销人员集体学习、讲课并管理学习纪律,主要负责传销组织内的培训工作。

2015年9月,刘某某等6名成员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11月中旬,该传销团伙主要负责人马某、马达某某最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

调查中发现,该90后传销团伙以投资入股为名发展下线成员,要求每位加入者至少缴纳3300元入门费,从而获取加入该组织的资格,并以发展下限人数数量作为返利计酬依据。截止公安机关查获时,该团队组织层级和人数已超过3层30人。

8名成员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做出了认定。

具体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等8名传销组织利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获取收益,已属于非法传销范畴;同时,团队发展下线层级和成员超出相关限定,已涉嫌犯罪。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等8名团队成员组织、领导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8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马某、马达某某两名被告人为主犯;刘某某等其他6名被告人为从犯,并根据供认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判处马某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