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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网站欺诈 旅客购单程机票变联程并被退款(2)

携程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事先并不知晓本案所涉机票为联程机票,而是在韩先生投诉后才知,故不存在欺诈。且大理至昆明的航班全价为1270元,而韩先生通过其平台预订的价格为920元,显然携程是按照正常的机票价格与韩先生进行的结算,且韩先生也顺利搭乘了其预订航班,携程提供的服务已然履行完毕。另就法律地位而言,携程仅提供票务预订服务,具体的票务情况由供应商负责。

二审认定网站欺诈判决“校准”赔偿基数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携程网提供的服务是否因构成欺诈故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韩先生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网站上并未显示该机票是联程机票。其作为平台提供者以及与出售方联系的经销商,在向韩先生提供该机票预订服务时就已知情该机票的性质,而且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退取第二段行程的款项并占为己有。

其次,携程虽然并非机票的销售商,但作为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如存在欺诈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携程公司作为大型网络平台,因其具有较大的议价能力,因此不可否认消费者通过其平台预订机票可能会比自己直接预订要便宜。但是否选择退票的权利应当由韩先生享有。

最后,由本案可知,携程获利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支付的价款。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且还扰乱了民航客运正常的售票秩序,应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一审法院对于携程赔偿金额的判决,二审判决指出,就大理至昆明段所对应的款项而言,韩先生享受了相应服务,此段其并未受到欺诈,其受到欺诈的应当是昆明至丽江段网站私自退取的370元,就此携程应承担赔偿三倍损失即1110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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