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预设多项银行单方特权 分期规则不公平
“我们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以及相关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等都是不能修改的”,某股份制银行客服人员在记者电话暗访时表示,“其他银行的情况也都类似,只要客户想办理信用卡,都需要签署这种一个字也不能修改的格式合同。”
美食不限量的自助餐自然人人喜欢,但如果换成对方单方面权利不限量的格式合同,恐怕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不公平”。
本报记者近日翻阅了大量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相关协议并发现,手握信用卡审批权的银行在合同约定中“霸气十足”。在某国有大行官网,记者查找到一份《信用卡章程》,在关于“本行权利和义务”以及“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内容中,共20次出现单方面的“有权”,其中仅有4次的权利属于持卡人,其余16次均是银行的单方面特权。
合同预设多项银行单方特权
尽管从销售手法来看,商业银行为了取悦新客户或增强老客户黏性,经常放低身段进行促销,甚至准备了各类的开卡礼和首刷礼争夺客户,但是,在用户往往忽视的法律领域,银行可谓冷面无情,表述严谨的格式合同一方面注意为自己免责,另一方面则对客户有些苛责。
在某国有大行官网,记者查找到一份《信用卡章程》,在关于“本行权利和义务”以及“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内容中,共20次出现单方面的“有权”,其中仅有4次的权利属于持卡人,其余均是银行的单方面特权。
记者梳理发现,银行单方面的特权主要围绕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催收方式、冻结乃至终止账户、错账调整等多个重要方面;而持卡人的有限权利则主要集中在享有服务、核对账务信息和拒绝上调额度三个方面。
事实上,银行对于持卡人的约束不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个文件,还包括《信用卡领用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多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