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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低价游” 消费者还要受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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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如何鉴别

国家旅游局的提示中称,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不少游客和业内人士认为,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明真相。已经被坑害但还要被追责,这让很多人想不通。

如何鉴别虚假合同?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段玉东介绍,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都有规范的旅游合同文本,合同中对于费用、行程等都有十分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消费者和旅行社签订这类正式的合同都不会存在虚假、欺骗问题。

目前行业的虚假合同行为,主要是旅行社跳过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而私下签订合同的行为,这类合同就是虚假合同,其随意性大,消费者维权困难。

在旅游企业工作多年的黄龄说,“虚假合同”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游客在旅行社购买服务时签订的是正常价格、不含购物的旅行团,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常以劝导、胁迫等多种方式促使游客签订另一份购物合同。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能让游客去承担责任吗?旅游主管部门有什么办法去区分自愿还是被迫签订的呢?是算虚假合同还是强制购物呢?”安徽合肥游客张瑶说。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郎克宇认为,虚假合同主要针对合法合同而言,即签订双方明知合同书面意思并非真实意思的表达。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很难适用于低价游市场,因为是否虚假的标准都是主观判断,只有签订者双方才知道是否为真实意思的表达。

法律专家指出,行政监管部门很难对虚假合同逐一取证判断。并且,从监管时间段上而言,合同如果履行完毕没有出事就很难监管,只有双方出现争执与纠纷,虚假合同才会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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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低价游之患靠什么

张伟强分析认为,“不合理低价游”出现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旅游市场长期病态发展,导游群体地位不高、收入不稳;另一方面是同质化现象严重,靠低价恶性竞争。

事实上,2009年5月1日起实行的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如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都要进行相应处罚。在旅游法中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安徽省旅游局一名工作人员反映,由于旅游纠纷存在取证难等问题,监管部门多选择大事化小的方式,大大降低了法律的震慑作用。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王德刚表示,在抵制低价游和负团费的行为中,消费者确实有义务参与,但旅游部门是否有权力对消费者进行惩处需要考量。

多位专家表示,在很多低价游中,消费者的利益和人格尊严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如果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合情理。还有专家认为,在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的情形下,把“板子”打到游客身上,似乎有监管错位的倾向。

目前,对于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和签订“虚假合同”的游客如何处理尚无具体办法,需要等有关细则出台后再作研究,对于未来实际执行过程中游客的反应、接受程度等尚无法进行预测。

专家普遍认为,整治旅游乱象应该提升旅游市场价格透明度,为游客购买服务时提供选择的可能性。张伟强说,当务之急是强化地方旅游部门的信息采集与发布能力,通过大数据分析给出一定区间的合理价格,让游客更充分了解信息。

安徽大学旅游系副主任李经龙认为,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国家旅游业经验,改变一费制的旅游市场报价现状,将旅游过程收费透明化。具体而言,就是参团费只包括住宿、大巴等硬性要素价格,涉及景点门票等弹性收费价格在旅游途中由游客自行选择,让游客拥有更多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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