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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翻新路虎揽胜卖给车主 法院判4S店退一赔三

全国最大金额汽车维权赔偿案昨日温州审结

一百多万买来的路虎竟是翻新车法院判4S店“退一赔三”

经销商翻新路虎揽胜
经销商翻新路虎揽胜

浙江丽水黄先生从温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置一台100多万元路虎揽胜越野车,不料问题不断,而且竟意外在车上发现《领料单》和《施工单》,显示该车售前经过维修,车主据此认定经销商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将4S店告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昨日,该院一审审结该起全国最大金额汽车维权赔偿案,并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也就是说,除了要退车,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还要赔偿黄先生3倍购车款共计300多万元。

新购置百万豪车问题不断

整理车内资料意外发现售前维修单

今年3月31日,浙江丽水的黄先生与温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路虎揽胜2995CC越野车买卖合同,车价为104.8万元。4月1日,黄先生支付全额车款并提取车辆。4月27日,黄先生在丽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了车辆登记。

黄先生称,自提车后到5月份期间,车辆发生过4次在待起步时挂D挡踩油门无法前进;或启动后加油门却只能够以十几码的速度前进,此后要重新挂挡才能正常行驶的故障现象。但因4S店在温州而自己在丽水,曾咨询丽水当地的路虎4S店,仍无法查明原因。

6月4日,黄先生预约车辆首次保养,保养前整理车内资料时竟意外发现《领料单》、《施工单》等材料。黄先生这才得知车子在3月29日因排挡杆破裂被更换过排挡杆、变速箱模块和排挡杆周边线束。

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先生于6月29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庭上,黄先生称,在售车与交车的过程中,被告并未告知车辆排挡杆破裂维修一事。

协商无果车主把4S店告上法院

被告方称售前维修相当于更换零件

7月27日,这场索赔300多万的涉嫌消费欺诈案在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承认了售前更换了越野车的排挡杆,且未告知黄先生的事实。被告方的当庭说法是,黄先生在车上发现的这份工单,是4S店将车辆曾经维修过的情况对车主的“告知”,所以,4S店并未刻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

汽车销售公司称,公司在3月25日对黄先生的车辆启动PDI程序,并于当月29日发现变速箱控制模块中的排挡杆破裂,于是以拍照模式上传到PDI,经厂家授权后于4月1日更换配件。整个过程如同车辆生产过程中对零部件进行更换一样。而黄先生把正常的修补和换配件行为误认为销售前隐瞒缺陷是不合理的。

■法院说法

没有明确告知车辆售前维修

被告方构成销售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消保法中规定,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销售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

汽车经销商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这一信息会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汽车经销商应当主动将上述信息如实告知原告黄先生,使之能作出更为理性的消费抉择。

另外,对于汽车经销商所称的“黄先生在车上发现的这份工单,是4S店将车辆曾经维修过的情况对车主的‘告知’”,法院认为,车辆的《领料单》、《施工单》并未记载变速箱控制模块已更换。被告亦不能证明向原告交付了上述单证,故对被告主张以交付《领料单》、《施工单》的形式完成告知义务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与其订立合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有欺诈的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判决书

除了要退车还要再赔三百多万

法院遂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原告退还涉案越野车,被告退还原告扣除车辆折旧费之后的购车款(折旧费每日2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退还车辆之日止),并赔偿原告购车款利息损失(以购车款10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计算至至原告退还车辆之日止),且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31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