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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突查发现58同城存虚假信息等五大罪状(3)

责任承担:事前审查还是事后删除

究竟是广告发布者,还是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之所以认定意义重大,关键就在于:二者不同身份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有着天壤之别。

刘双舟告诉记者,根据广告法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对于所有发布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刘双舟解释,如果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仅仅是作为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张延来介绍,对于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外,平台无须承担过高的事先审查义务:“这是因为,对海量网上信息全都进行事前审查并不可行,再加上各类违法违规信息描述内容本身的不确定性,很难通过技术手段对这些信息进行过滤。”

对于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上他人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张延来解释,更多时候,平台都是通过事后删除的方式来处理。

“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产品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如果相关权利人向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主张其自身权利遭到侵犯、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话,平台只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进行删除,就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这也就是常说的‘通知删除程序’。”张延来说。

张延来也提醒,平台仅仅承担事后“通知删除”的责任,有一定的例外情况,就是所谓的红旗原则:“如果侵权信息十分显著,按照普通人的注意程度都能够发现存在侵权情况的话,相关平台网站也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主动的排查和处理。”

对于这种红旗原则,张延来解释,目前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保护法第36条上有原则性的规定,需要执法机关、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如信息显著程度、词汇描述、信息展示方式等多方面考虑,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

“但是,即便是在作为第三方平台的情况下,如果平台对用户发布信息提供了付费服务,对于违法违规信息进行了推广、置顶等行为,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就会扩大,往往不再仅仅承担事后通知删除的义务。”张延来提醒。

结合58同城此次被指出存在的问题,徐明认为,如果58同城仅仅是第三方信息平台,而不是一个广告发布者,那么认定其“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可能就并不妥当。

“当然,如果58同城在对用户进行收费推广后,就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提前审核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徐明说。

不过,也有专家对此持有不同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表示,58同城作为信息分类网站的经营者,本身应当对网站上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信息进行事前的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为网站的管理者,有义务对网站上出现的虚假信息进行删除,避免普通消费者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否则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况且,在收费的情况下,平台更是与信息发布者形成了利益相关方,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吴景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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