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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突查发现58同城存虚假信息等五大罪状(2)

身份界定:广告发布者还是第三方平台

在罗湖局的初步调查中,对于58同城上存在的虚假信息,认定58同城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要求承担责任。58同城的网邻通VIP服务,是否能够成为认定依据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表示,根据现行广告法的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属于广告发布者。

“58同城是一个发布信息的媒体,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管理者,为广告用户发布广告提供了相应的渠道,应当属于从事广告经营的广告发布者。”刘双舟说。

然而,在徐明看来,58同城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有值得商榷的余地。

徐明告诉记者,从58同城公布的《58同城使用协议》及《58同城网络服务通用条款》中可以发现,均未出现“广告”字样,而大量使用了“网络推广服务”这一用语。

“‘网络推广’一词并未出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但实践中其内涵和外延极为丰富,且在快速迭代创新中。”徐明说,“互联网企业提供的网络推广服务,多被税务管理部门、统计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认定为信息技术服务或软件技术服务等,而鲜有关涉及‘广告’的认定。”

不过徐明也提到,今年4月24日修订并公布的广告法第44条第1款,将“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纳入了广告法的监管,也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的网络推广服务适用广告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究竟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哪些信息服务,属于‘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还有待于相关立法解释、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落实。”徐明认为,为维护法律的统一,需要特别注意各主管部门间的协调,避免出现不同行政部门将同一类信息服务,分别认定为不同类别的行业或服务的怪现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延来表示,对于58同城上出现的各类生活服务信息是否属于广告、58同城是作为广告发布者还是第三方服务平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去综合考虑。

“首先,要看发布的信息是不是带有广告性质的描述和内容,这是认定一条信息是否属于广告的根本要素。其次,很重要的一点在于58同城提供的VIP服务,是否对这些广告信息进行了收费推广;如果58同城对商家或者用户的广告信息进行收费推广的话,这就和收广告费、发布广告的行为没有什么区别,而58同城也就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服务平台,而成为了广告发布的参与方之一。”张延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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