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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加强监管趋势明显 通报20起违规典型案例(2)

严惩个人“蚂蚁搬家”违规行为

近些年,个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目前个人购买境外投资性保险、境外购房等个人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个人以分拆或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产是典型的违规行为。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个人违规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羊群效应”,如不予以严惩将引发风险。

本次公布个人案例即体现了外汇局继续加大个人外汇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举措。此次共通报7名个人案件,其中河南籍褚某、山东籍刘某、江西籍钟某、澳门籍郑某、江苏籍臧某等5名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内蒙古籍宋某、河南籍蒋某等2名个人借用他人账户,通过分拆购付汇手段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第三十条则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分拆购付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或分拆购付汇转移资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触碰必受惩处。为其办理业务的银行,也必须加强管理,升级信息系统,杜绝分拆购付汇行为,否则也将予以严惩。

上述负责人提醒,我国对于具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下个人购汇不予限制。2017年初,在没有改变现存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外汇局进一步细化个人购付汇申报内容,强化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进一步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法律责任。

券商资管倒卖QDII额度受重罚

案例中有2起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开展QDII业务的。

其一是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该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外汇局在公开通报中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其二是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外汇局通报表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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