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行业出新规 12条禁令是最大亮点(2)
其他规定也值得关注
除了最重要的12大禁令,此次《办法》还有许多和投资者利益切身相关的规定值得关注。
首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这意味着以后买P2P产品基本只能上网买了。因为未来的业务将以线上为主,P2P实体门店将急剧减少。类似那种在街边和小区派发传单广告,在超市摆摊设点的行为将被重点打击。
其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P2P资金存管依靠银行是最有利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的,但恐怕会有许多P2P平台可能因为资质等各方面,达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标准,从而被淘汰出局。
另外大家要明确,存管银行只是存管而已,仅仅起到了隔离平台自有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的作用。存管银行不代表保障本息安全,因为存管银行是不承担项目的审核责任的。换句话说,如果你的投资出现风险,今后不但不能找P2P平台说事,也不能去找资金存管银行说事,你只能自己承担责任。网贷投资风险被完全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你需要自己去衡量这笔投资是不是安全可靠,学会风险自担。
最后,《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也就是说,银监会给了目前2000多家P2P平台“改过自新”的机会,时间是在18个月内。如果18个月内依然无法改成符合《办法》要求的样式,就别怪监管部门不客气了。
明确监管人:银监会牵头
《办法》还明确了监管机制,监管方面银监会牵头,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协同,还有地方金融办。从根本上改变网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有利于治理行业乱象,引导行业进入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轨道。
但在监管层人士看来,以银监会统领,公安部、网信办协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监管框架来实现对P2P的管理,其实际执行效率可能存在一定的折扣。因为设立监管部门统领,具体监管职责交给地方金融办,这种思路已在地方各类交易所上实施过一次了,但实践证明这种监管机制存在一定的执行障碍,也需要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和加强。
不管怎么说,未来18个月,P2P行业必将面临一场大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