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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外部接入或迎监管重塑 32条规定勾勒新规(2)

五项禁止行为+黑名单

如市场所预期的是,前述办法仍然对外部接入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场外配资活动进行了严密布防。

据办法规定,在外部接入业务中,共有包括涉及违法违规、场外配资、匿名账户、规避监管或自律管理、交易接口等在内的五大类禁止行为,可能成为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禁区”。

其中,场外配资成为了办法封堵的主要活动。“在使用外部接入开展证券业务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提供便利服务。”办法规定,“不得向客户介绍场外配资活动。”

同时,涉及伞形信托、恒生HOMS交易单元、子账户等问题也被办法所提及。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或为身份虚假客户办理业务;不得为信息技术方建立账户登记体系等提供便利。”前述办法规定,“不得泄露客户敏感信息;不得为客户开立子账户、分账户或虚拟账户。”

在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上,办法则要求券商对客户申报的姓名等要素进行审查,并确保“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名称一致”。

而针对潜在的违规行为,券商还须建立针对外部接入的内部制度、审查机制并落实日常监控,并就异常情况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理。

此外,办法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还将建立外部接入系统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规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等相关方列入黑名单。”办法规定,“黑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按规定记入协会诚信系统,证券公司不得接入黑名单列示的信息系统。”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办法规定条件较为苛刻,但证监会本身并不直接承担外部接入业务的监管职责;该项业务实施自律监管的责任部门将归属于中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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