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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否决同股不同权草案 港交所回应(4)

证监会认為,假如不同投票权架构变得普遍,香港的证券市场及声誉将会受损。证监会所考虑的包括建议草案能否有理有据地限制不同投票权架构获採用的情况,以及是否设有有效措拖以防止不合资格的申请人规避这些限制。

举例来说,根据建议草案,只有新申请人才能採用不同投票权架构,这意味著目前已上市的公司及日后并非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发行人均不得採用这种架构。要使这一限制发挥作用,必须设立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资格的发行人利用分拆、资產转移或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等安排去规避此项限制。证监会对於联交所建议的反规避条文是否有效,表示重大关注。

单单对採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数目加以控制是不足够的。证监会对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收购现有上市资產所带来的潜在影响有所关注。假以时日,若不受限制的话,上市后交易可导致现有上市业务及资產的重大部分被转移至不同投票权架构之下。证监会认為,有关发展在整体上对市场及投资大眾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此外,建议草案没有解释当中多少项建议的保障措施及条件(例如,创办人是否持续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能够获持续监察,以及监管机构或公眾股东可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採取那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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