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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两大招实施 CRS实施将会影响到哪些人群?(3)

真正的大招:反避税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CRS交换来的信息主要用来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并不是交换回来信息就直接征税。但刚刚通过的新个税法,则对高净值人群境外金融资产强化税款征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CRS只是个敲门砖,真正的“大招”是新个税法中首次引入的反避税条款。

新个税法的第八条就涉及反避税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国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在企业,已有反避税措施也主要针对企业法人进行设计。此次新个税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也意味着将相关个人避税行为也纳入反避税体系。

王蕾称,个人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将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建议存在以上涉税安排的高净值人士积极关注这一条款的实施细则,充分审阅现有涉税安排的合规性,及早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税法下个人的整体税务的有效与合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个人A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王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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