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市场尚存三大顽疾 风险评估打折执行(3)
北京一家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负责人蔡先生告诉记者,目前银行客户经理销售理财产品,不仅从银行获得收入,还可直接从银行外的产品管理方、发行方拿提成。销售人员只管冲销量,往往对风险一语带过,甚至暗示没有风险引诱。一些“胆大的”客户经理靠私下代销未经银行审批的私募产品,一年能有几十万外快,对其的约束却往往流于形式。
“从其他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情况来看,理财机构抽取的管理费应当与业绩盈亏有部分挂钩,促进受托机构更加重视项目后期信息披露和资金监管。”金作鹏说,监管部门有必要引导收费向“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的形式过渡,维护投资者权益,同时以此督促理财管理人员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同时更加严厉地打击银行人员的“飞单”行为。
面对带有杠杆、期权等日益复杂的理财产品,投资者有权利在售前充分了解风险,这也需要银行、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作出更详尽的风险提示和产品说明。“可以效仿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对销售人员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进行录像或录音,以此规范该行业销售人员的行为,并为需要维权的投资者提供有效证据。”田中智说。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庭的主审法官则认为,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存在专业性及信息量等客观上的不对等,投资者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主体,并不当然知晓何种理财产品最合乎自己的需求。为弥补此种不平等,金融机构承担为投资者初步挑选理财产品的责任,以避免投资者因其专业性上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需要防止金融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将不适格的投资者不当地引入资本市场,罔顾投资者权益而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