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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亿股民看过来 7月1日起并非人人都能炒股了(2)

要点四:按风险承受能力向下覆盖产品

不过,《指引》还规定,券商向投资者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券商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遵守所有下列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其他匹配要求。

券商可以按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等因素,评估其风险等级。

券商可以制作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产品或服务的评估因素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券商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由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按照“向下覆盖”原则,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普通投资者只能对应购买其风险评级的产品或者以下的产品。被划分为保守型的投资者或只能购买国债、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低风险”产品。而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激进型投资者可以买所有产品。

要点:五客户回访检查

《指引》要求,券商应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定期培训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等。

同时,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其工作人员向客户销售不适当金融产品或提供不适当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券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

(五)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六)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必须进行回访: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二)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三)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

(四)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五)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此外,券商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券商应当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监管要求,券商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产品或者服务,应当进行特别风险警示,揭示该产品或者服务的高风险特征,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同时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考虑时间,至少增加一次回访。

要点六:非现场开户要留痕,券商要自查

《指引》细化了告知警示环节录音或录像的具体要求以及互联网等非现场开户的留痕要求。

针对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需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者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证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别,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资者,警示其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营业部网点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并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按照要求,券商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不得简单以投资者承诺等方式,将了解投资者的责任转移给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针对此规定,华北地区一家拟上市券商经纪业务部副总裁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这很难,最多是表面可以做到位,完全做到绝无可能。”

券商自查更为频繁。按照要求,券商每半年开展的适当性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证协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多名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券商经纪业务部门高管表示:

准备时间极其紧张,难度相当大,适当性管理无法做到完全到位。前期协会口径是适当性管理暂时不涉及普通股票、债券交易,我们也是按这样去准备的。

“关键是传统股票交易能不能豁免,公募基金能不能不那么严格?现在普遍做法是在7月后做好产品销售和和两融、期权等业务的适当性管理,普通股票交易很难做到位。如果一定要包括股票交易,那我肯定没有一家券商会在7月1日完成任务,起码也得给行业留出时间。”华北地区一家拟上市券商经纪业务部副总裁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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