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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减持监管要求修改 下周看谁敢预告减持?(2)

哪些国际通行做法值得借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修改《规定》将在总结前一段实践经验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记者梳理发现,美国、中国香港地区等境外发达证券市场,在锁定期和信息披露上要求严格。

美国经验:

资料显示,美国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最为著名的是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从证券的交易方式、交易申报、锁定期和减持数量等方面对大股东减持作了规定和限制。具体来看:

锁定期要求方面,144规则对所有受限证券均规定了锁定期,并根据发行人类型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锁定期:对报告公司发行的受限证券,锁定期为6个月;对非报告公司发行的受限证券,锁定期为1年。锁定期从买入证券并支付完毕全部对价后起算。

交易申报要求方面,发行人的关联方在任意三个月内减持总量超过5000股,或者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应当向SEC提交144表格。要求填写的信息主要涉及发行人的基本信息、本次减持数量、前三个月的减持情况等。此外,如果减持的证券是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证券持有人还应当向交易所递送144表格。

交易方式要求方面,发行人的关联方只有通过“委托经纪商进行交易”“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无风险自营交易”等方式减持时,才无需向SEC注册。

减持数量限制方面,发行人的关联方每任意三个月内可减持证券的数量总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流通在外证券总量的1%”、“履行交易申报要求的前四周内,该证券的每周平均交易量”两值中的较大值。

香港经验:

香港市场则是从锁定期和信息披露两方面避免大股东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它不仅要求IPO项目必须有6个月的锁定期,上市之日起7个月至12个月内控股股东不得丧失控股地位,还针对控股股东、董监高制定了差别化的信息披露标准。具体来看:

锁定期要求方面,香港规定IPO项目必须有锁定期,要求控股股东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7至12个月内不得丧失控股地位。同时,允许控股股东质押,但应如实披露。此外,在香港的市场实践中,IPO前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等投资者也需要在IPO中遵守锁定期限制,时间通常为6个月。

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分别对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管设立了严格的披露标准。其中,董事和高管须披露所有交易,没有比例界限,即便持有极少量的股份或者债券也要披露。一般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管应当在需要披露的事件发生后的3个营业日内,按照证监会制定的表格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向上市公司和联交所发出通知;香港联交所应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个别情况下,填报信息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0个交易日。

专家称,从美国、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的规定来看,锁定期虽不是太长,但相关的交易申报、信息披露及减持数量要求比较严格。对应到中国资本市场,A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借鉴,譬如可尝试针对一些大宗交易减持量较大或对二级市场股价构成较大影响的限售股减持行为进行提前信息披露等。

真会有孤注一掷套现冲击市场?

“清仓式减持”是近年才出现的新名词。在IPO新常态下,今年A股市场将面临大量的限售解禁。

考虑到既往的案例,清仓式减持多为财务投资者。不可否认,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财务投资者在帮助企业发展上作出了很大贡献,也承担了极大风险。当企业上市后,有权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卖出股票。

但同时也看到,类似“清仓式减持”这样的行为,的确也给市场带来冲击。鉴于此,在已有的现行制度基础上,增加一些规范要求,“疏堵结合”既避免“清仓式减持”的大量出现,也维护了大股东、董监高的正当权益的举措正当其时。

就在证监会宣布将要修改减持规定后不久,经济学家韩志国发布微博称,证监会将修改大股东减持的若干规定,这是市场监管向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但他同时提出,在新的规范意见岀台前,应全面冻结大小非减持,以防止孤注一掷套现冲击市场。

对于证监会此举是否是为大股东减持“留时间”。多位接受记者咨询的券商人士告诉记者,针对这种问题,从经验来看,监管部门一定会有所考虑,可以拭目以待。同时,根据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下周三也不可能出现集中减持的情况。

今日IPO核发家数与金额有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今日晚间证监会例行发布的IPO批文有了新的变化,证监会核发了7家企业IPO批文,筹资总额不超过23亿元。不管是是核发家数,还是筹资总额都是年内最低点。

有市场人士提出,这或许与端午小长假有关,但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清明小长假与端午小长假一样,同样是三个交易日,但清明节前公布的家数仍为10家,募资额为59亿。如此比较,还是可以看到变化。

这是第三个红包,细看过来

今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就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此举旨在为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

据了解,现行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发行采用资金申购方式,易产生较大规模冻结资金,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造成一定的扰动。2015年至今发行的可转债,发行期间平均冻结资金规模为发行规模的93倍,单只最大冻结资金量近5400亿元。本次改革将申购时预先缴款调整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对于网下投资者,承销商今后不再按申购金额的比例收取保证金,基于管理承销风险的考虑,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并在发行公告中明确约定网下投资者违约时申购保证金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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