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警察默许无业男夜查 女子遭围殴敲诈(3)
警察滥用职权社会影响恶劣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过程,被告人罪名不同。除邹某的罪名一直是滥用职权罪外,鲁某等人在刑事拘留期间的罪名是抢劫罪,之后又被改为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邹某身为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单独带领无执法资格的社会人员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默许他人非法使用警用器械、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等行为,把涉毒嫌疑人擅自交由不具执法资格的社会人员处理,脱离自己监管,以致发生敲诈勒索的行为。
邹某不依法行使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侵害了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及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的信赖,同时还造成了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邹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邹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尚未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不宜作定罪处理”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派出所民警邹某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特勤和无业人员因敲诈勒索获刑
记者了解到,法院认定,由于鲁某系特勤人员,周某等其他人系社会人员,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中其他人员,故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案中,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均无执法权,其违法使用警械、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等行为,是邹某默许、认可下实施的,是具有警察身份的邹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
鲁某等人以行政拘留相要挟索要钱财且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人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