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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瘫痪妻子推下河致死 是为爱实施的安乐死?(2)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正武在其妻张某长期患重病难愈,不堪忍受病痛及拖累家庭,曾有轻生意图的情况下,将张某推下黄河河堤,帮助妻子结束生命致其最终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贾正武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其杀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与普通故意杀人存在一定区别。鉴于被害人张某患病多年并曾产生轻生念头,念及贾正武对其生前能够尽到扶养义务,且一贯表现良好,法院认为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亦相对较轻,遂酌情对贾正武从轻处罚。同时,对其辩护人提出“安乐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所有证据均能证实,贾正武将妻子推入黄河的杀人主观故意明显,对此未予采信。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贾正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之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可以认定贾正武杀人情节较轻,可以对其从轻量刑,但根据贾正武的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法院认为对其不宜使用缓刑,最终对贾正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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