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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险资境外投资监管制度 严控境外投资高杠杆风险(2)

首先,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资质。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须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并且对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提出了要求。

其次,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再者,明确禁止行为。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在加强风险管控方面,《通知》增加了事前报告管理机制。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保险机构还应对内保外贷融入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选择具有完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在系列文件引导下,保监会弥补监管及制度短板的思路正在持续得以贯彻。在补短板的过程中,从负债端到资产端,穿透式监管理念在保险监管中的应用已逐步深入。以这次规范内保外贷为例,《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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