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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侨兴债”风险事件 保监会警示行业应从中汲取教训(2)

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1日,侨兴债面临违约风险,浙商财险启动保证保险理赔。目前,浙商财险侨兴债保证保险已赔付完毕,全部投资人已全额拿到投资款本息。

暴露浙商财险三大问题

“在此次事件中,由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假保函,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浙商财险应是受害者。”业内人士如是评价。但保监会在这份《启示》中指出:前期,浙商财险对保证保险这一新兴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在侨兴债保证保险业务事件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底,浙商财险资本金加公积金为14.91亿元,而侨兴债项目累计本金达10亿元,对于超过公司承保限额的业务,浙商财险未按《保险法》第103条的规定办理再保险。

二是未按规定使用条款。浙商财险在只有一年期保证保险产品情况下,为承保两年期的侨兴债保证保险业务,通过拆分保单,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保险法》及保险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是内控管理机制不规范。首先,业务框架、流程设置存在缺陷。对于投保人的尽职调查、银行保函验证、承保资料的审核以及后期跟踪检查等没有形成制度规范;过于倚重第三方担保,忽视投保人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未强化关键性节点风控。其次,岗位设置未实现有效风险隔离。

浙商财险因开展信保业务的人员不足,存在一人多岗现象,未实现绝对的风险隔离,导致不能客观准确判断风险,在利益驱动下容易放松风险管控。而且,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过于依赖相关负责人个人的经验判断。再者,业务风险管控的领导机制流于形式。浙商财险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审核机制及项目审核流程均无明确规范,且业务和风控在一个部门封闭运作,内部决策流于形式。

警示行业勿心存侥幸

浙商财险的惨痛教训,是近年来一些中小险企在日常经营中重利益而轻风险的缩影。这些险企往往在承保时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相关利益,而忽视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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