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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业务 上海明确机构管理责任(2)

同时,中介机构也要严格执行“双录”(录音录像)。即应当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长期人身保险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并及时将视听资料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伪造、篡改客户信息或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不得代客户签名,不得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得代签《投保提示书》、《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测评表》和《财务问卷》等投保材料。同时,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严禁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产品说明会应全程“双录”

对于中介机构开展的产品说明会(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指引》也进行了严格的要求。首先,中介机构应当合理选邀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并向被邀请人明确产品说明会的举办目的,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等方式诱导或欺骗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或当场购买保险产品。

其次,产品说明会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员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中介机构应采取技术手段提高摄录质量,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情况。

此外,中介机构应加强产品说明会档案资料管理,归档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归档资料应至少包括: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名单;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讲解人员使用的课件、讲义内容以及其他会场使用的资料;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客户签到表、从业人员名单、现场签单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资料。

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发放额外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指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中介渠道上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切实做到中介资质合法、委托关系清晰、权责划分明确、管理措施到位。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销售竞赛等业务激励活动也应当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不得以海报或邮件等方式替代。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发放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奖励,不得向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发放奖励。保险公司应当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真实准确收集、记录和提供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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