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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保险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3)

第四,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支付利息。最后,获得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保监会可视情况限制股东和管理层的经营权限。

降低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救助比例

此外,《办法》的修改还体现在:降低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救助比例、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对保障基金投资范围作小幅扩大等方面。

根据现行《办法》规定,“人寿保险保单,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和机构,救助金额分别以保单利益90%和80%为限”。也就是说,对于传统保障型产品和非传统型保障产品(投资性质较高),现行《办法》在救助标准上未作区分。

近两年来,万能险和投连险这两大险种发展较快,为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的精神,此次修改降低了上述两个险种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70%为限,从而更好地保护保障型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近两年保险业的发展,出现了自保公司等新的市场主体形式,自保公司与其他商业险公司不同,其经营范围是承保股东集团内的保险业务,不经营集团外的商业保险。因此,此次修改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另外,按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收益性为辅”的原则,并借鉴存款保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管理办法,此次修改对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作了小幅扩大。即将现行《办法》中的“中央银行票据”扩大到“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扩大到“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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