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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开展反垄断调查 切实降低企业进出口物流成本(2)

因此,在政府定价时期,国际中转集装箱的装卸费用定价高。但从面临的竞争条件来看,本地集装箱受运输距离限制,货主难以选择其他港口运输,港口面临的竞争约束很小;对国际中转集装箱则不需考虑港口与货物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距离,在不同港口中转差别不大,港口面临的竞争环境非常激烈,甚至还面临周边其他国家港口的竞争。

调查显示,由于竞争环境和压力不同,很多沿海港口在两种集装箱装卸费用上,采取了不同的定价策略。国际中转集装箱虽然装卸成本高,但由于竞争较为激烈,很多沿海港口均制定了较低的价格。而对本地集装箱,由于港口面临的竞争约束较小,其收费水平显著高于国际中转集装箱的水平,中间的差距高达2—3倍。这种依靠市场支配地位抬高价格的做法,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不公平高价行为。

第三,向交易对象附加强制服务、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很多港口利用其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在与船公司和货主交易时附加了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例如,有的港口将本应由货主自主决定是否需要的拆箱理货服务,设置为码头提箱放行的前置条件。货主需要提箱,必须先进行拆箱理货并支付相关费用,增加了货主负担。

有的港口在与船公司签署的合同中,要求船公司将其作为周边港口的中转港,并且保证海运费不高于周边港口相应航线的海运费水平。这些条款都与港口和船公司的交易本身无关,是不对等和不合适的,涉嫌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多数港口企业对此次反垄断调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制定了整改方案。一是全面开放拖轮、理货和船代市场,充分尊重船公司及其船舶代理的自主选择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港口内的公平竞争。二是合理调降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作业费。上海港、天津港、宁波舟山港、青岛港等港口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合理测算装卸作业费标准,并将于2018年起调降有关费用,每年可减少进出口物流成本约35亿元。三是立即废止和清理所有不合理交易条件,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全国沿海港口企业严格按照《反垄断法》要求,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欢迎有关方面加强社会监督,及时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等方式,反映和举报港口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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